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25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商標註冊申請事項者,應備具申請書,並 檢附變更證明文件。但其變更無須以文件證明者,免予檢附。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相同申請人有二以上商標,其變更 事項相同者,得於一變更申請案同時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