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24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 虞者。

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 性事項者。

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

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 象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