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申請及審查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23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 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 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