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10條
商標註冊簿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商標註冊號及註冊公告日期。

二、商標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三、商標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商標權人在國內無住居所或 營業所者,其國籍或地區。

四、商標代理人。

五、商標種類、型態及圖樣為彩色或墨色。

六、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及商標描述。

七、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八、優先權日及受理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展覽會優先權日及 展覽會名稱。

九、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五 款各款但書及第四項規定註冊之記載。

十、商標註冊變更及更正事項。

十一、商標權之延展註冊,商標權期間迄日;延展註冊部分商品或服務者 ,其延展註冊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

十二、商標權之分割,原商標之註冊簿應記載分割後各註冊商標之註冊號 數;分割後商標之註冊簿應記載原商標之註冊號及其註冊簿記載事 項。

十三、減縮部分商品或服務之類別及名稱。

十四、繼受商標權者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及其商標代理人。

十五、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始日,有終止日者 ,其終止日、授權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及授權使用之地區 ;再授權,亦同。

十六、質權人姓名或名稱及擔保債權額。

十七、商標授權、再授權、質權變更事項。

十八、授權、再授權廢止及質權消滅。

十九、商標撤銷或廢止註冊及其法律依據;撤銷或廢止部分商品或服務之 註冊,其類別及名稱。

二十、商標權拋棄或消滅。

二十一、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或破產程序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商標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