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2條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 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 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