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8條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 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 識。

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 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 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