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86條
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 範書,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前項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之資格。

二、使用團體標章之條件。

三、管理及監督團體標章使用之方式。

四、違反規範之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