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商標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1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檢附相關證 據,申請廢止商標授權登記: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同意終止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

二、授權契約明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得任意終止授權關係,經當事人 聲明終止者。

三、商標權人以被授權人違反授權契約約定,通知被授權人解除或終止授 權契約,而被授權人無異議者。

四、其他相關事證足以證明授權關係已不存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