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商標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