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商標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 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 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 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 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 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