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審查及核准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 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 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 人應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