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9條
以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申請註冊,並主張優先權者,其在與中華民國 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申請日早於本法中華民國 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承認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申請註冊商標之商品或 服務而主張展覽會優先權,其展出日早於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者,以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