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防護商 標、防護服務標章、防護團體標章或防護證明標章,依其註冊時之規定; 於其專用期間屆滿前,應申請變更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屆期未申請 變更者,商標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