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附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註冊之聯合商 標、聯合服務標章、聯合團體標章或聯合證明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 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或標章;其存續期間,以原核准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