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 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 屬委託代管者,其土地租金依原機關規定計收。

前項租金於土地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自公告地價確定 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