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

第2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加工出口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 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 品進出未受海關監管之其他區內事業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 。

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加工出口區者,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