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5條
承租或承購建築物,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並簽訂預約書,繳存 預約金。

前項預約金應按預訂承租面積六個月租金或出售價金百分之五繳存。

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 者,預訂之建築物不予保留,預約金無息退還。

第一項預約金,於投資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 ;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