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2條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 拍賣取得之土地,其出租之租金、費用種類、計算標準及計收方式,依加 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