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98 年 04 月 08 日)
第8條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 提出續租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