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98 年 04 月 08 日)
第7條
建築物之租金,依建築物成本、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並應考量下列 因素:

一、稅捐、規費、保險費及土地租金。

二、建築物維修費用。

建築物分層出租者,第一樓層應依前項租金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頂樓應依 前項租金減計百分之十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