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98 年 04 月 08 日)
第4條
承租或承購建築物,應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並簽訂預約書,繳存 預約金。

前項預約金應按預訂承租面積六個月租金或出售價金百分之五繳存。

申請人應於繳存預約金之次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案;逾期未提出 者,預訂建築物不予保留,預約金無息退還。

第一項預約金於投資案核准時,得無息抵充應繳之租金、擔保金或價款; 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