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98 年 04 月 08 日)
第3條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 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