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7條
區內事業自核准營業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 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

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新增之營運場所 ,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於取得使 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或租賃起始日之次月起,應將新增樓地 板面積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