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 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 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者,得合併採計累退費率 。

依前項但書申報之當期營業額因累退而跨不同費率級距時,其適用累退費 率之超過額應以核准設立在後之營運場所產生之營業額先行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