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3條
規費之計收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之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 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二、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收取各項 費用。

三、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費:依電業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四、建造或雜項執照費: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計收。

五、原產地證明書簽發費:依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收取費用。

六、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許可證費: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面積未達一點 二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一點二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件新 臺幣一千元。

七、營業或聯絡處所登記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八、新設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審查費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

九、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或操作許可證之審查費 或證書費: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操作許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收取證書費。

十、公司登記事項之規費: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收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