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1條
區內事業申報之營業額如屬銷貨退回及折讓、代收代付、發票誤開、營業 外之出售固定資產收入、廢品下腳收入、融資借款收入、六個月以內租金 收入及區外資產租金收入,經檢具足資證明文件者,得免計收管理費。

前項營業額如屬代收代付項目,應按期辦理減免,並應於年終公司辦理結 算申報時,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金額,送管理處或分處備查,同時 按會計師審查之簽證金額,向管理處或分處補繳或申請發還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