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高雄、臺中、中港加 工出口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加工出口區均 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