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管理處或分處於實地測 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