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管理 處或分處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 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 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配置圖及有關資料逕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