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 。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 列明分期使用情形。

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 理處)或分處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 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