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約定以興建樓房及其 必要附屬建築物為原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