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20條
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管理處或分處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 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