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9條
區內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 確定之次月起,按新規定之地價調整計算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