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8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 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處或分處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