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5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 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