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區內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按實際租地面積 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購用建築物者,按所購用之建築物樓層面積應攤租 之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