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3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按月計收,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 ,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二、短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二倍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 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 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前項土地租金租率之訂定,應參照區內土地地價之高低情形及出租成本, 報請經濟部核准後據以計收租金。

第一項土地租金以不超過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為代管者,依 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或契約書辦理。

公共設施建設費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管理處審核後依 第一項第三款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