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03 年 07 月 09 日)
第11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管理處或 分處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 託管理處或分處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管理處或分處 代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