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95 年 11 月 03 日)
第5條
前條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其所需拆卸、搬運 及安裝費用之補償標準如下:

一、技術工每工新臺幣二千元。

二、普通工每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搬遷以載重五噸車計算車次,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五千元。

四、載重五噸以上未達十五噸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八千元。

五、載重十五噸以上卡車,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