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95 年 11 月 03 日)
第4條
區內事業因更新計畫,被徵收建築物時,其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 備或其他須遷移者,由管理處或分處發給遷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