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95 年 11 月 03 日)
第2條
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 失,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