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總則 (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
位於加工出口區內之員工宿舍、住宅等用地,或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規定使用之社區土地,其開發及租用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