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 98 年 12 月 07 日)
第10條
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書,僅係證明當年度該貨品未達核發產 地證明標準或經營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之業務,以後年度該貨品或該業務 如需要證明者,仍應分別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