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9 日)
第6條
管理處或分處受理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之核准及登記申請案 件後,除通知補正者外,扣除假日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