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9 日)
第4-1條
經管理處或分處登記在各區內設立營業或聯絡處所之汽車貨運業者或快遞 業者,每部車輛發給通行證一枚,但每兩年應辦理換證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