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工出口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9 日)
第13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管理處 或分處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 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加工出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