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1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加工出口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主管 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加工出口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加工出口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1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