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加工出口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加工出口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