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3 年 05 月 12 日)
第1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加工出口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加工出口區 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 (以下簡 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