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消防 ( 68 年 09 月 11 日)
第24條
臺中區內公有之消防栓除發生火警及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許可之消防演 習外概不得使用否則以竊水處理。

第25條
凡用戶欲裝設私用消防水栓須申請核准另裝專管,並不得在消防專管另接 任何供水裝置。

第26條
用戶用消防栓需作消防演習,應於三日前將演習時間通知臺中區派員會同 辦理,每年演習次數不得逾三次,每次放水時間最高不得逾二十分鐘,超 過放水時間每具消防器每逾二十分鐘應繳納三十度之水費,未滿二十分鐘 者以二十分鐘計算。